合伙协议书
(邳州律师·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合同范本)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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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经全体合作伙伴同意后可再续约。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股份比例。
(一)合伙人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 股份。
(二)合伙人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 股份。
(三)合伙人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 股份。
(四)合伙人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 股份。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剩余资产。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合伙企业每季度核算一次,合伙利润每半年分配一次。合伙利润在分配前要先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费,再留取10%利润为企业的公积金,余下按照投资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额为依据,按股份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新合伙人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正当事由;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的时退火);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在所有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决定,推选 为合伙企业负责人,全权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拓展业务,与客户订立合同。合伙负责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审慎注意义务。
全体合伙人决定, 为合伙企业财务负责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财务管理,包括管理企业的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经营;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汇报;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企业重大事项。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下列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处理合伙企业不动产或重大机器设备的。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或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D、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的。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开展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所有,造成合伙企业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三)、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违反第九、十条规定,应按合伙企业实际损失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退伙。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邳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合伙协议签订后,各方在一周之内到邳州市市场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四)、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