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 张大庆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徐州企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给原告提供燃气、燃油、生物质模温机一台,价格11万元(不含税),被告承诺如果无法使用予以退货,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先后付款92454元,被告也将合同约定的锅炉送至原告公司,但是,由于被告公司生产的锅炉产品质量不合格,被告调试6-7次均不成功。由于无法使用,被告方同意将锅炉拉回维修,拉回后将锅炉露天放置在院内废品区域,不予维修,后企润公司要求退货,被告不予理睬,企润公司遂委托本律师将太康锅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一审程序】
本案一审在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人民法院开庭,开庭审理的地点却并不在法庭,而是在审判员的办公室,庭审后法院以“本案中原告接收被告锅炉时,并没有对锅炉的质量提出异议,说明原告对被告的锅炉质量是认可的”、“原告并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锅炉在原告自行找人安装调试后出现无法使用的情况,是由于被告的锅炉质量有问题造成的及被告同意其退货的证据”为由驳回企润公司的一审诉求。
【二审程序】
企润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上诉至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非常充分(见附录1),同时二审中申请了安装锅炉的刘兆俊出庭作证,庭审效果较好,但是,二审法院以企润公司“主张涉案锅炉存在质量问题,其未能提供具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出具的质量存在问题的检测结论,且其在一、二审中均未涉案锅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提出鉴定申请,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程序】
二审判决后,企润公司不服,依法申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理由为:1、二审归纳争议焦点为“涉案锅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不的,其争议焦点应该为“太康锅炉有限公司应否退货并赔偿损失”;2、再审申请人要求退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指出:二审以没有鉴定为主要理由驳回再申请人的上诉,显然属过于武断和司法霸权行径,是极端错误的。如果法院认为锅炉质量是否合格是本案的关键性问题,应该向双方释明,询问是哪一方申请鉴定,但是,本案的一审、二审均没有对涉案锅炉是否有质量问题需要鉴定对双方进行释明,而二审法院却以此为主要理由进行判决,显然是过于武断和司法霸权行径,是极端错误的。又指出“所有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都是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所以,出厂检验合格并不能证明其没有质量问题。
再审经过开庭审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豫民申55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远大公司收取了大部分货款后,在双方已协商一致返厂维修设备的情况下,仅因企润公司提出退货要求,既不维修设备送回企润公司,也不同意退还相应货款,缺乏依据”,“原审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必要时可举证责任分配向当事人释明,以便查明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成因,进而判断当事人相应请求是否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原审仅以企润食品公司未证明涉案锅炉存在质量问题且未申请鉴定为由,径行驳回其诉请,据以定案的基础事实并未查明,且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指令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案件评析】
本案一波三折,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明显违背法律,有较为明显的偏向嫌疑,而河南省高院的判决明显高屋建瓴,合情合理合法,为河南省高院的公平公正判决点赞!
【附录】
1.二审上诉状
上 诉 人:徐州企润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19)豫1627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认定认定上诉人“自行找人对锅炉进行了安装调试”错误,事实上是被上诉人方对锅炉进行了安装
1、根据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合同第十条备注中手写约定“货到付全款的80%,安装好再付全款的15%,余5%半年内付清”,又在《供货合同》下方双方补充条款由被告方手写约定“注:发货前付两万定金,剩余货款(¥90000.00)于全部安装调试使用无问题后付清”,这说明,安装费包括在所有的费用中,安装是被上诉人的义务,所以,本案锅炉的安装是由被上诉人承担的。
2、锅炉属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安装均有严格的程序,需要一定的资质,被上诉人属于锅炉专业生产厂家,上诉人信任其产品,当然也信任由其安装。
3、本案中刘兆俊安装的费用虽然是上诉人支付,但是费用在总额中予以了扣除,董卫华的《说明》可以证明这一点,安装人是被上诉人找来的,因为上诉人是从事炒货生产,对锅炉安装显然不熟悉且没有相关熟悉的专业人员。
4、被上诉人提供的董卫华的视频,意图证明是上诉人私自安装出现问题,但是,该视频明显是不真实和不客观的,该视频中机器声音巨大,董卫华只是自己对着手机自言自语,没有让上诉人方听到,也没有和上诉人方进行交流,只是自己说上诉人方自行改装,是有目的的制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不是客观取证。在董卫华的自言自语没有获得上诉人方的认可和回应的情况下,该视频不足为证。同时被上诉人方也没有其他的比如通话录音、书证等可以证明上诉人自行改装。所以,一审认定上诉人对锅炉自行安装调试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二、一审认定锅炉没有质量问题是错误的,事实上被上诉人的锅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本无法使用
一审认为“本案中原告接收被告锅炉时,并没有对锅炉的质量提出异议,说明原告对被告的锅炉质量是认可的”,这个认定显然是错误的。首先,双方合同约定“注:发货前付两万定金,剩余货款(¥90000.00)于全部安装调试使用无问题后付清”,说明上诉人并不是接收后认可被上诉人锅炉的质量合格,其质量是否合格需要安装、调试、使用后无问题才能予以确认和付款。第二,一审法院的认定不但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也缺乏基本的生活常识。对于本案中的锅炉这种特殊商品,上诉人方“接收到”并不是被上诉人方已经完成交付义务,本案中的锅炉需要安装、调试和使用无问题后被上诉人才完成交付义务,才能认定符合质量要求。一审法院拿普通货物的交付方式来套用在本案特殊货物锅炉上进行认定和判决,缺乏基本的生活常识和基本的法律知识。
涉案锅炉在运到上诉人公司安装后,被上诉人方董卫华一直没有调试成功,该事实在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业务经理董卫华和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新通话录音可以印证。在录音中,董卫华承诺要将锅炉“你找个车给发过来,我们公司修好再给你发过去”,且愿意承担来回运费。被上诉人方承担运费将锅炉拉回厂,自费修理,修理后承担运费给运回去,显然说明被上诉人方的锅炉存有严重质量问题,根本无法使用。
三、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是错误的,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判决被上诉人退货并返还货款
一审法院以“原告并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锅炉在原告自行找人安装调试后出现无法使用的情况,是由于被告的锅炉质量有问题造成的及被告同意其退货的证据”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请,其理由其实是两个,一是上诉人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的锅炉有问题,二是上诉人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同意退货。关于一审判决的个理由上诉人在上文中已经予以反驳,阐述非常清晰;现对其第二个理由予以驳斥:
本案并不需要被上诉人同意退货才能够退货,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以及本案的基本事实,被上诉人方必须给上诉人退货。理由如下:
首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供货合同》的目的是采购被上诉人锅炉用于自己公司的生产,但是,被上诉人的锅炉质量不合格导致多次调试均无法正常使用,且给上诉人造成很大损失,达不到上诉人的合同目的,所以,上诉人有理由退货。
被上诉人的业务经理董卫华和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新在18年8月22日通话录音中,董卫华承诺要将锅炉“你找个车给发过来,我们公司修好再给你发过去”,且承担来回运费。从被上诉人一审向法庭提交的照片证据来看,被上诉人将拉回去的锅炉弃置在厂内的一角露天存放,与其公司的其他废品放置在一起,根本没有予以防护,更没有进行维修。从时间上看,正常维修无非一周的时间,但是时至,距被上诉人承诺将近11个月的时间,被上诉人还没有修好,说明被上诉人根本没有维修的打算。董卫华承诺的“我们公司修好再给你发过去”,到现在近11个月的时间,既没有修好,更没有给发过来,被上诉人提供的锅炉本身不合格,无法使用,现在也不给维修,其在拒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上诉人要求退货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此致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州企润食品有限公司
19年7月15日
2.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徐州企润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19)豫16民终36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再审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本案一审、二审的判决都是错误的,属于枉法裁判,对于一审判决理由的错误,再申请人在上诉状中已经表述非常清楚,不在赘述。二审法官又别出蹊径,以未提出质量鉴定申请为由驳回上诉,显然也是错误的。论述如下:
一、二审归纳争议焦点为“涉案锅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不的,其争议焦点应该为“太康锅炉有限公司应否退货并赔偿损失”
1、二审在庭审开始宣读上诉状和答辩之后并没有归纳争议焦点,更没有询问双方对争议焦点问题有无补充,而在判决书中却写明其认为的争议焦点,是不符合程序法的,也是侵犯再申请人权利的。
2、二审归纳争议焦点为“涉案锅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不的。再申请人在一审的诉请是退货和返还货款,退货的原因是再审被申请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再审被申请人提出维修,再申请人同意让其维修,但是,再审被申请人将锅炉拉回厂里后一直扔在厂里,一直没有给维修。根据双方原来的约定,在再审被申请人方锅炉不合格的情况下,如果他们能够维修好,再申请人方还会接收,但是,再申请人一直不维修,又不送回(即便送回也无法使用),再申请人是在这种情况下要求退货的。也是说,本案的真正的争议焦点应该是:“太康锅炉有限公司应否退货并赔偿损失”,不单纯是“涉案锅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涉案锅炉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是,退货的原因是其没有按照原来的约定给维修好并送回。
二、再审申请人要求退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太康锅炉拿出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并不能证明锅炉质量合格
二审以再审被申请人拿出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为由,认为其产品质量合格是错误的,该证书只能证明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院对其进行了监督,但是并不能证明所有的生产的产品均经过了其检验,不能以偏概全。
为重要的是,“所有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都是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所以,出厂检验合格并不能证明其没有质量问题。
2、本案的证据均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的锅炉质量不合格,并不需要进行鉴定
①首先,双方合同约定“注:发货前付两万定金,剩余货款(¥90000.00)于全部安装调试使用无问题后付清”,说明再审申请人并不是接收后认可被申请人锅炉的质量合格,其质量是否合格需要安装、调试、使用后无问题才能予以确认和付款。再审申请人一直有2万元款项未付,说明被申请人的锅炉质量不合格。
17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公司销售经理董卫华在说明中载明“剩余000元待使用一段时间,无任何故障再支付,特此说明”,表明,在17年12月22日时被申请人的锅炉并不能很好的使用,以后,被申请人拉回锅炉证明其不能正常使用。
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供了一份录音,在录音中,董卫华承诺要将锅炉“你找个车给发过来,我们公司修好再给你发过去”,且愿意承担来回运费。再审被申请人方承担运费将锅炉拉回厂,自费修理,修理后承担运费给运回去,显然说明再审被申请人方的锅炉存有严重质量问题,根本无法使用。
以上均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锅炉是不合格的,本案无须鉴定。
②同时,本案不需要鉴定的原因主要是,再审被申请人自己提供的录音,承诺给再审申请人拉回厂里修好送回来,但是,其一直不维修不送回去,再审申请人要求退货符合常理,案情明确,无须鉴定。
③二审时以没有鉴定为主要理由驳回再申请人的上诉,显然属过于武断和司法霸权行径,是极端错误的。
如果法院认为锅炉质量是否合格是本案的关键性问题,应该向双方释明,询问是哪一方申请鉴定,但是,本案的一审、二审均没有对涉案锅炉是否有质量问题需要鉴定对双方进行释明,而二审法院却以此为主要理由进行判决,显然是过于武断和司法霸权行径,是极端错误的。
1、再审申请人要求退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合同》的目的是采购再审被申请人锅炉用于自己公司的生产,但是,再审被申请人的锅炉质量不合格导致多次调试均无法正常使用,且给再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达不到再申请人的合同目的,所以,再申请人有理由退货。
2、再审被申请人的业务经理董卫华和再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新在18年8月22日通话录音中,董卫华承诺要将锅炉“你找个车给发过来,我们公司修好再给你发过去”,且承担来回运费。从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向法庭提交的照片证据来看,再审被申请人将拉回去的锅炉弃置在厂内的一角露天存放,与其公司的其他废品放置在一起,根本没有予以防护,更没有进行维修。从时间上看,正常维修无非一周的时间,但是时至,距再审被申请人承诺将近19个月的时间,再审被申请人还没有修好,说明再审被申请人根本没有维修的打算。董卫华承诺的“我们公司修好再给你发过去”,到现在近19个月的时间,既没有修好,更没有给发过来,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锅炉本身不合格,无法使用,现在也不给维修,其在拒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再申请人要求退货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恳请高院领导查明事实,对本案依法再审和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
1、再审申请书副本 1 份;
2、太康县人民法院(19)豫1627民初3009号判决书 复印件一份;
3、二审上诉状一份;
4、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豫16民终3614号民事判决书 复印件一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授权委托书一份,律师事务所公函一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再申请人:徐州企润食品有限公司
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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