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网络预约车辆服务平台的兴起,网约车、顺风车也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很多人都以家庭自用汽车做起了网约车、顺风车服务。但在从事网约车、顺风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往往会以该行为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改变了车辆属性,而拒赔商业险。那么,商业险到底该不该赔?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2019年11月24日上午,被告黄某接到顺风车订单,从南通市海门区载客到南通市区后,又接到顺风车订单载客至如东某公司,车辆行驶至机场大道通州区兴东街道某地段时,与陆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受伤并于当日死亡。为损失赔偿问题,陆某的两个女儿诉至通州法院,要求黄某及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36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抗辩称,黄某系海门人,其注册登记的是顺风车,在事故当日将乘客送至南通市区后,应当返回海门,但其却又承接了去如东的顺风车订单,已经偏离了顺风车行驶的合理路线,此时其载客行为应当属于营运性质,改变了机动车行驶证中登记的非营运属性,根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且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据此可免除其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黄某则认为,其在平台注册顺风车从事运输服务,并非专门从事汽车载客等营运活动,事故当月的24天时间内,其共完成顺风车订单44单,日平均不足2单,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也未显著增加汽车使用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主张拒赔商业险。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顺风车也称拼车、合乘,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以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油费、过路费等)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黄某以自有汽车在平台登记注册为顺风车,并根据登记信息对外从事载客服务。其收取的费用仅是由平台核定分摊的出行成本,不能认定其行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根据黄某的接单频次,即使当天承接了去如东而非返回海门的顺风车订单,亦无法认定其从事顺风车显著增加了车辆使用风险。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8万余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合乘行为未增加车辆危险程度
顺风车不同于网约车,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网约车具有营运车辆的性质,其危险程度明显大于非营运车辆,依法应办理相应的运输许可证。如以家庭自用汽车长期从事网约车,则应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如怠于履行,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依商业险合同约定主张免赔。而顺风车的性质依然是家庭自用,只是基于免费互助或分摊成本的需要,搭乘了其他同路人,且合乘行为也是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并不会因此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商业险。中国法院网讯(黄琴)邳州律师,邳州律师事务所,邳州好律师,邳州优秀律师,邳州好的律师事务所,邳州刑事律师,邳州合同律师,邳州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