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分配之前,继承人有权提出继承遗产的诉求;然而在遗产分配完毕之后,则无法再提起关于继承的请求。
具体而言:首先,在遗产处理尚处于未决阶段时,能否恢复继承遗产将由法院裁定。
由于此时尚未进行遗产分配,故而仍然有可能满足继承人恢复继承的合理需求,但需注意的是,继承人自身行为不当所导致的后果,将会受到相应的限制。
换言之,法院将依据弃权方提出恢复继承的缘由予以考量,并据此做出是否准许其重新参与遗产分割的判决。
其次,在遗产处理完毕之后,继承人便丧失了再次进行遗产分割的法定权利。
如果他人试图在遗产处理完毕后再次进行分割,不仅会面临诸多困难,而且对于那些未曾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来说,无疑是极其不公正的待遇。
因此,在遗产处理完毕之后,任何试图分割遗产的请求都将被视为无效,继承人也将失去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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