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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

关于终止劳资关系时经济补偿金的核算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施行细则做出了明确界定,详细内容如下所示: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与劳动者在现行用人单位服务时间长短息息相关,即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固定薪资作为补偿标准。
若劳动者在职期间达到了六个月之上而不到一年的时间段,该期间将被视为一整年来计算;反之,若劳动者在职时间不足六个月,用人单位则应当给予半个月的固定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然而,若劳动者的月度工资额度超越了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均收入的三倍之多,那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将会按照这一三倍的数额进行支付,并且支付期限的上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针对因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除了经济补偿金之外,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用。
若涉及到严重疾病或者绝症等特殊情况,医疗补助费用还会相应地提高至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用的50%和100%。
倘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除了需要支付原本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之外,还必须额外支付原经济补偿金的50%作为额外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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