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516-86455678
律所地址
邳州市珠江东路印象珠江商务楼8楼

需要舆论去唤醒法律人的感性

每当汹涌的舆论对司法提出批评,一种惯常的论调便浮出水面,那是舆论会绑架司法。


  舆论真有这么大的作用吗?


  我不禁想起前些天去世的聂树斌父亲。我上大学时,有报纸报道聂案,媒体长达十多年的跟进,一篇篇报道,一波波舆论,直到关键人物倒台,该案才大白天下。聂树斌改判无罪的那,人们欢呼法治的进步,而我却只感到困惑:假如那位关键人物还在位,这案子能够平反吗?如果无法引起权力意志的关注,再多再汹涌的舆论有用吗?


  司法忌惮的从来不是舆论,而是舆论背后那种捉摸不定的权力意志。如果说舆论会干扰判决,那也只是问题的表象,更深层次的原因仍是权力对司法独立的干涉。不知道迟到的正义是不是正义,但如果只有权力可以决定正义是否到来,或者根本不到,那么法治只是一个童话。


  对于认为舆论绑架司法的人,我想问:有哪一个热点案件,是舆论导致了冤情,令案件的处理背离了正义的原则呢?是聂树斌案、格吉勒图案,还是念斌投毒案、赵作海案,甚或佘祥林案、天津老太贩枪案?假如没有舆论对司法的监督,那么在司法领域中,权力之手是会伸得更长,还是有所收敛?


  建设法治国家,首先要约束权力,舆论在这方面功不可没。法治不是普法教育,不是天天说法,夜夜法制节目,单方面要求百姓知法守法是刻薄寡恩的法家,而非以限权为己任的法治。法治的基本精神是对一切权力的限制。


  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刑罚最为可怕,它直接针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甚至生命,如果这种权力腐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的水源。相比随时可能被滥用的刑罚权,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其实微不足道。


  法律人应该足够的理性,但是理性必须受制于良知的约束。圣雄甘地说,有七样东西能够毁灭人类,一种是没有道德原则的政治,一种是没有是非观念的知识。


  1942年1月日,柏林郊区,万湖别墅,漫天飞雪,第三帝国的级别官员召开了一场会议,史称“万湖会议”。在这场会议中,纳粹出台了针对犹太人的“最终解决方法”,与会者制定了一个详细的各国屠杀犹太人的分配清单,德国人以其特有的理性和严谨在这座风景秀美的别墅中勾圈划点,精心策划,分配指标,杀人居然到个数。与会的15人中,有8人拥有博士学位,而且大部分是法学博士。会议持续了九十分钟,最终导致六百万犹太人的生命终结。


  作为法律人,我们接受了太多技术主义训练,拥有很多的法律知识。但是,如果没有良知的约束,法律技术主义比法盲更可怕,这种技术主义惟权力马首是瞻,为权力的需要提供各种精致的论证,充分奉行领导的看法是“根本大法”。


  法学是一种关于权利与义务的科学,而权利和义务与道德规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无论如何定义法律,法律在原则上都不能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刑事惩罚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在道义上是否值得惩罚,因此,任何人都有权利此发表看法,这不取决于他的职业、他的学历、他的财富,而只是因为他是一个人,一个拥有理性和良知的人。


  如果刑法问题只有法律人士才可以发表见解,如何保证这少数群体不会受到权力的收买呢?在纳粹德国,有许多法律学者以学术的名义,将犯罪与道德完全剥离,视犯罪为一种“疾病”,罪犯也成了“病人”,当犯罪和疾病被等量齐观,那么专家可以将任何让政府不爽的行为冠以“疾病”的名义对其实施强制性的“”。对此,“病人”以及民众都无法质疑,因为专家使用的是“”、“疾病”等专业概念,对于这些专业概念,普罗大众根本没有发言权。


  马克思•韦伯早预见了这一切。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的结尾,他发出了先知般的预言:“纵欲者没有心肝,专家没有灵魂”,这不幸成为了事实。当我立志以学术为业,我要不断地告诫自己应当知道将灵魂安放何处。


  无可否认,舆论有可能为某些势力所利用,西太后般对义和拳的利用在历史屡见不鲜。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也一再提醒人们警惕多数人的暴政,并认为这是民主制度的悖论,如果不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民主将会被其自身所摧毁。



  但是,托氏又很高兴地发现,在美国,对抗这种问题的最有效武器是法律界,“当美国人民任其激情发作,陶醉于理想而忘行时,会感到法学家对他们施有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和安定下来。法学家秘而不宣地用他们的贵族习性去对抗民主的本能,用他们对古老事物的崇敬去对抗民主对新鲜事物的热爱,用他们的谨慎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们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用他们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法院是法学界对抗民主的最醒目工具。”


  没有感性的理性是冰冷的机器,没有理性的感性则是狂热的激情。法律人应当平衡理性与感性。既要超越舆论的偏见与盲目,防止多数人的暴政,也要尊重舆论的感性表达。


  法律承载着人类共通的道德规范,理应尊重每个个体的尊严,通过正当程序让正义在每个个案中得到践行。如果一种舆论为人所蛊惑利用,突破人类基本的道德良知,践踏个体的尊严,法律必须超越这种偏见。


  但与此同时,作为理性的法律人,我们需要舆论去唤醒我们的感性,以免良知在技术主义的深渊中沉睡不醒。


  愿我们可以不嘲笑、不悲叹、不咒骂。


张大庆律师 邳州律师 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 邳州律师事务所 邳州法律顾问 徐州网站建设 邳州好律师 邳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