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吴秀波事件持续发酵,虽然人们对所谓小三并不同情,也有人觉得索要分手费也属情有可原,但不至于弄到进监狱。
那么,分手费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究竟是怎样的性质?为什么双方协商分手费的事,索要的一方还可能涉嫌犯罪呢?
新闻背景 丈夫给小三分手费 妻子起诉悉数追回
结婚三十多年的黄某和孙某,原本和和睦睦,可是黄某在家打扫卫生时,突然发现丈夫长期与一名女性朋友方某交往,并送了对方90多万元的财物,黄某一怒之下将丈夫与方某告上了法庭。
黄某和孙某于上世纪90年代初结婚,婚后夫妻共同创业,经营一家电气公司,生意不错,赚了不少钱。10年7月,夫妻二人因为某些原因协议离婚,孩子、房产以及公司都留给妻子黄某。13年两人复婚。16年的某,黄某在家中发现了一些丈夫的秘密,令她十分震惊。
据江苏省镇江市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孟涛介绍:“黄某发现丈夫孙某与一女子方某签有多份分手协议,经了解得知自己丈夫从08年开始与方某产生了婚外情,在此期间,多次向方某赠送钱款、装修款、购车款50多万元,还签了四份分手协议,又赠送了分手款30余万元,因此黄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孙某赠送给方某钱款的行为属于无效的,要求返还。”
丈夫孙某也交代,与方某相识于08年,在相处的8年时间里,孙某陆续送给方某购房款、购车款、装修款及其他各种名目的款项共58万多元,两人前后还签了四份分手协议,并支付给方某分手费、补偿费等34万多元,共计93万多元。经过庭审,法官认为黄某与孙某离婚期间,孙某赠予方某的财物,赠予有效,但双方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方某接受的财物应当归还。
镇江市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孟涛表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超出日常所需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给他人,这种赠予方式应当是无效的,那么夫妻中的另外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要求返还的,法院应当支持,第三者方某与有妇之夫发生婚外情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财产理应返还,因此,经审理查明在方某取得孙某的财产共返还了30多万元。
强索分手费涉嫌犯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来说,只要一方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比如威胁曝光关系、透露相关隐私等来索要财物,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是指2千元到5千元以上、3万元到10万元以上、30万元到50万元以上。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其次,强索分手费还有可能引入无关人士参与,对另一方进行人身控制乃至强抢财物,这可能涉及非法拘禁罪、抢劫罪。
此外如果采取了殴打、侮辱等手段,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罪名。
说法二
分手费并无法律依据
最常见的分手费本质上是一种赠与。如果一方自愿支付了分手费,也是说赠与已经完成,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索回的。
因此,分手费的性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厘清。
最常见的分手费本质上是一种赠与。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可见,赠与只要一方愿意给、一方愿意收行了,和赠与方的目的、双方的关系等因素无关。
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如果一方自愿支付了分手费,也是说赠与已经完成,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索回的。
但如果仅是通过协议约定支付分手费,并未实际支付,那么可以反悔撤销。
另一方即使起诉索要,通常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
如果是赠房作为分手费,那么必须办理过户登记。
否则即使一方实际占有了房子,只要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赠与方同样可以撤销赠与。
另一种分手费可以视为损害赔偿,当然,这里所说的损害并不是所谓的青春损失,而是需要有特定情形。
比如双方关系维系期间女方曾怀孕并流产,那么在分手后,女方索要相应的赔偿,有可能获得支持。
但此时法律支持的其实不是分手费,而是特定的损害赔偿。
说法三
写借条也要不到 分手费
用欠条、借条来充当分手费的凭据,背后并无真实的借款发生,也没有相应的资金转移,欠条、借条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虚假的,一般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最常见的是写欠条、打借条等方式,避开分手费这一字眼。
那么,通过这样的借条、欠条真的能拿到分手费么?答案也是否定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是否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欠条、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仅是证据中的一环,还需要一方实际支付借款、另一方收到借款。
而用借条索要分手费,如果因为另一方拒绝支付而诉至法院,那么法院首先需要查明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显然,用欠条、借条来充当分手费的凭据,背后并无真实的借款发生,也没有相应的资金转移,欠条、借条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虚假的,一般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说法四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 可索回
男方给出去的钱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大额赠与而妻子不知情,妻子得知后可以起诉要求确认相应的赠与无效。
但是,假设男方是婚内出轨,那么情况可能不同。
因为男方给出去的钱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大额赠与而妻子不知情,妻子得知后可以起诉要求确认相应的赠与无效,此前获得的分手费很可能需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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