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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
A公司想买一批瓷器,联系到B公司,B公司向A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说明瓷器的价格及质量等级等信息,并指定A公司如果决定购买这批瓷器,应在6月5日前作出承诺。正常情况下,A公司向B公司发出信件需4天,故A公司在5月29日发出购买承诺的信件。但是因为天气原因,信件6月6日才到B公司。那么,该承诺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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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
现在通行做法: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效力、合同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这样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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