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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和加班的区别

值班和加班的区别

 

“值班”与“加班”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理解上容易出现错误,实践中也容易产生争议。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以“值班”的名义,故意模糊法定的“加班”概念,从而逃避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的义务,而有些劳动者也错误地认为“值班”是“加班”,认为值班也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获得加班费。所以,厘清二者的关系非常重要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值班和加班进行分析比较

一、概念的界定

1值班的界定

值班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笔者认为,值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在工作场所完成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劳动。一般而言,值班是单位因、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有关联但为非生产性的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2、加班的概念

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原来的工作岗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外从事原来的工作通俗地说,是超出正常工时在应该休息的时间工作

值班与加班的区别

1工作性质不同

值班与加班,虽然两者都是对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但是二者的工作性质有显著的区别。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电话、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本单位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标准工作时间外轮流承担的非生产性和非经营性责任,它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而安排的延时工作。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外从事原来的工作。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和经营任务。

2、工作量不同

劳动者在值班时所从事的工作,一般是临时安排或者根据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者本职工作关联不大的工作。因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值班没有特别的专业技术要求,工作内容相对简单轻松因此,值班的劳动量相比较正常上班的劳动量较轻。

加班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在原工作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所以其劳动量为正常工作时的劳动量,相比较值班,劳动量很大

3启动的程序不同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等条款的约束,即除了“(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三种情形外,用人单位需要加班的,均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进行如果工会劳动者不同意,则用人单位没有权力安排劳动者加班。

安排劳动者值班则不同,因无法律约束,公司一般不必经过上述的双重协商程序。

4调整的规范不同

关于值班问题,目前尚无专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属于法律的盲区。值班如何启动,值班最长时间是多久,值班劳动报酬如何发放等问题一般通过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调整。

加班作为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形式,其启动和限制均受现行劳动法律规范的约束和调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等都有相关规定《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加班的,每日加班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的,则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加班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第二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依法分别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有关责任人员1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的。”所以,加班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违反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5待遇不同

值班的劳动报酬,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争议较大。一般而言,值班待遇会比加班待遇低很多。

加班工资的发放标准由劳动法律规范明文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立法建议

基于以上对值班和加班的比较分析,我们明显可以看出,法律在值班的规定上面是缺位的。其实,值班是劳动事务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且值班问题直接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既然是这样,法律应该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否则,是违背基本的法理。由于值班和加班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因此值班属于劳动事务,笔者认为将其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比较适宜。所以,笔者建议在劳动法修改时能够加入对值班的规定,以便于此问题进行规范调整。

笔者认为,如果劳动法对值班问题进行规定,可以明确值班的概念,值班的启动程序以及值班的劳动报酬。

关于规定值班的概念,建议定义为:值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在工作场所完成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劳动

关于值班程序问题。因值班的工作内容较轻,值班人员可以休息,对职工身体健康较有保障,所以笔者认为值班的启动程序不应该像加班一样必须经过工会和职工的双重协商程序,设置一道程序即可。由于大多数值班事关公司人员人身以及公司财产,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所以笔者认为值班经工会协商程序即可

关于报酬问题。值班的工作内容相对轻松,同时职工值班时也可以休息,其工作量一般为正常工作量的10-%,但是由于劳动者在值班时被相对限制了的人身自由,即不能够离开厂区或者单位,所以其应该获得超过其工作量的报酬。笔者认为值班的劳动报酬为职工正常上班时间工资的50%为宜。

  

                                                                               (作者: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 张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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