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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对待“小恶魔”?

提起犯罪分子,人们往往想到的是满嘴络腮胡子的彪形大汉,很少会将其与处于花季的少男少女联系起来,然而,事实的情况是,基于种种原因,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新闻报道中一而再再而三出现“小恶魔”,他们在小小年纪犯下杀人、性侵、伤害、绑架等罪行,不断地刺激着人们的神经。“小恶魔”的违法犯罪,是现代法律必须面对和处理的严峻问题。


“小恶魔”违法犯罪对法律的个挑战,涉及到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即多少岁的孩子算是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应该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应该接受刑罚的制裁



在我国法律史上,秦代的刑事责任能力是以身高来衡量的,大概是因为当时没有准确系统的身份登记制度,家里孩子也多,犯罪者到底多大年纪,估计连他爸妈都忘了,所以只好用身高去评断。在《秦简•法律问答》记载:“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 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 当磔。”这个案子说明,秦朝当时基本上是把身高满六尺作为负刑事责任的标准。


后来,随着社会发展,法律开始以年龄来认定刑事责任能力。唐代法典《永徽律》规定: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是说,七岁以下的小朋友和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家,即使犯了重罪也可以不惩罚,这有点类似于现在刑法上讲的无刑事责任年龄。


在西方,公元 6 世纪东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法典》也是根据年龄来确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的:幼儿,指不满 7 岁,完全无行为能力;儿童,男年满 7 岁到不满 14 岁,女年满 7 岁到不满 12 岁,有部分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指年满 14 岁到不满 25 岁的人,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成年人,指年满 25 岁的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进入现代社会,司法理念发生了变化,未成年人到底多大年龄可以接受刑事审判和制裁,这一方面涉及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对罪恶的惩罚和对被害人的救济,需要在两端之间寻求平衡。因而,1985 年《联合国少年司法规则限度的标准规则》规定,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起点不应太低,应该考虑到儿童的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


目前,各国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比如澳大利亚的刑事责任年龄在 世纪开始时是7 岁,在 世纪结束时是10 岁。英国刑法规定:10 岁以下儿童不负刑事责任;已满 10 岁不满 14 岁的人相对负刑事责任,14 岁以上完全负刑事责任。日本、德国法律规定:不满 14 岁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14 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7 至 14 岁为推定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如果控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责任能力的,要负刑事责任。


“小恶魔”没有达到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意味着不会面临坐牢的刑事惩罚,但并不意味着其恶行是免费的,他依然要付出代价。一方面,对“小恶魔”负有监护义务的父母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有时候这个数额会很大,会让他们倾家荡产;另一方面,“小恶魔”可能要受到刑罚之外的其它惩罚,比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收容教养,这意味着他不能像其他小伙伴一样在家庭中享受父母宠爱,在学校里自由自在地学习玩耍,他要在指定的场所接受强制性的特殊教育。英国法律规定,对于 10 周岁以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可以处以本地宵禁(Local Child Curfew),即警察可以禁止该儿童在特定时间段内在公共场合出现,除非由成人陪同,这项禁令可以持续 90 天。


“小恶魔”违法犯罪对法律的第二个挑战,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对于那些涉嫌犯罪的小被告人,法院该如何进行审判,对于那些被判定有罪的小犯人,裁判该如何执行,这是少年司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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