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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剁手节”你应知晓的法律知识

年的“双十一”比往年来得更早了一些,喜欢购物的朋友们购物车中是否已经选好要买的心爱之物了,等“光棍节”大展身手花掉自己才发的工资,购物战线拉得越长,踩雷的也会越来越多,小编来给你们讲讲网购需要哪些法律知识。


一、预付定金不退

预售商品是先付定金,后付尾款,若未在卖家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尾款,卖家是有权利不退还定金的。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规定:对于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卖家返还定金,若卖家不履行合同,则应给买方双倍返还。

二、商品出售概不“退换”

商家在商品中附有“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是无效的,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享有“七天之内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

若商家售出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货不对等情况,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商家维修、退换或者退款。

当然,对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

三、发现“双十一”后原价更便宜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处提到的欺诈指可以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主要体现如下: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若卖家不予理睬,也不愿意退货,则可要求购物投诉处理平台介入,如果购物平台无法解决,还可以拨打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12315进行投诉,如果上述途径均无法解决,则可提起诉讼。

四、快递损坏或被弄丢怎么办?

《中华人民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六百零四条规定了电子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及其风险负担责任:“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若快递未签收前,货物尚未交付,货物损坏或损毁的责任均需由商家负责,一旦签收成功,责任即转移至消费者自身。

对于贵重物品,无论是商家或是消费者,沟通要求寄件方进行保价,避免快件丢失维权困难;

09年10月1日新《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

* 消费者在收到快递时切记要及时验收,查看商品质量,并留存商品照片,及时与卖家沟通,切不可有拖延,其次聊天记录、商品瑕疵图片等信息,应妥善保管,以便于方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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