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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向业主诉讨七年前物业费因已过诉讼时效 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张某未能支付09年1月至10年10月期间的物业费,并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推定被告张某这期间的物业费已付清,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06年10月,张某向南通新世界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选聘南通某物业公司对张某所在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收费价格等作了约定。

 

  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至16年3月。张某付清了自入住后至08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此后又付清了10年11月至16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但物业公司认为张某未支付09年1月至10年10月的物业费。17年11月,物业公司将张某诉至崇川区法院,请求支付09年1月至10年10月拖欠的6875元物业费。

 

  法庭上,张某辩称,物业公司主张的费用已交纳,其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

 

  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向张某收取物业费时,应先向张某催收欠费在先的物业费,或在开具发票时,优先清偿之前发生的费用。原告主张的物业费已超过7年,张某作为自然人,要其保留如此长时间的物业费支付凭证,超出了对常人生活习惯的要求,也加重了业主的举证责任。

 

  同时,因物业公司未提供其向张某催收了所主张的物业费的证据,法院推定张某的物业费已付清。物业费属于分期付款债务,一旦支付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债务即消灭。物业公司主张的债务独立于此后已消灭的债务,在张某履行后期债务而不履行前期债务时,应视为物业公司前期的债权受到侵害,原告在长达7年的时间,从未向被告主张要求权利,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法院遂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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