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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

事件还原: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冲破大桥护栏坠江,全车15名乘客和司机无生还,经过公安机关恢复车内监控数据和调查事故原因终于浮出水面, 结果令人难以置一一竟然是一车内女子挑衅和殴打司机,司机还手引发方向盘失控造成的。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遭遇刘某攻击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致使乘坐公交车的其余乘客最为陪葬,一起掉进江中。其中,在事件刚发生的时候,媒体报道严重失实,一度让“女司机”背上骂名,各种谩骂满天飞,一时间使涉事女司机不堪重负,身心俱疲。

法律分析:首先,从民法角度,刘姓女子在乘坐公交车时错过站,而公交车司机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该女子本应该自己承担过站的责任,但是其无理取闹,对司机进行殴打,而公交车司机无辜其他乘客的乘车,与其进行对打,二人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主要是应有刘某和公交车司机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应属主要责任,司机应负次要责任。但同时,公交车司机属于职务行为,应该适用职务侵权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公交车司机的民事赔偿责任应有公交车公司承担。其次,从刑法角度,刘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共,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但是由于刘某已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故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件反思:各地都出现了公交车司机在驾驶公交车途中遭到乘客各种原因的袭击,这对其他乘客的乘车必然会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对公交车司机的人身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鉴于此类事件频发,所以建议从刑事或者行政处罚角度加大处罚力度。正如法大法官胡云腾建议,增加“妨害驾驶罪”,严惩各类危害公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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