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若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可认定感情破裂。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家庭暴力表现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同样属于感情破裂标准。一方染上此类严重不良习惯,且经多次劝说仍不改正,严重影响家庭生活与夫妻关系。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也是感情破裂的情形。需强调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并非工作、学习等其他原因。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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