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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分手后诉请返还财物遭驳回

  【案情回放】日前,天柱县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杨某年近60,离异多年,去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了27岁的女子欧某。欧某丧偶,带有一小孩。认识后不久,欧某便答应嫁予杨某为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交往期间,杨某多次给欧某及其女儿购买猪肉、大米等日常生活用品,还多次汇款给欧某用于生活开支(汇款共计3360元),因欧某一直不同意办理正式结婚手续,双方分手。今年9月,杨某一纸诉状将欧某告上法院,要求欧某返还财物。

  【法律解析】天柱县法院审理认为,男女朋友之间一般的赠与物和彩礼不同,在婚约订立前后,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了取悦对方、增进感情,往往会赠与对方某些小额财物或物品,这种赠与具有自愿性、无偿性、合法性的特征,一旦给付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而彩礼则不同,彩礼一般具有缔结婚约的强烈目的性而给付较大宗财物,且给付的场合较为正式,一般由男女双方、男女双方父母协同媒人共同完成,当婚约不能达成,给付彩礼方可以要求返还。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多次给付若干小额财物,系为取悦对方、增进感情,且给付财物的场合较为随意,应认定为男女双方在婚约订立前的一般赠与行为,当财物交付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之前赠与的财物,应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杨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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