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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公布严重侵害法官权益的典型案例

  7月26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江苏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主任宋健向媒体通报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自今年2月29日成立以来开展主要工作的情况,并向社会各界发布了江苏“惩治破坏诉讼秩序 严重侵害法官权益”十个典型案例。

  1、宿迁市政工程公司妨碍诉讼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15年8月28日上午10时许,沭阳法院工作人员前往被告宿迁市政工程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拒绝接受应诉材料,法院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留置送达,并拍照记录送达过程。在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徐某强行扣留法院工作人员用于拍摄的手机,并召集公司员工赵某某等人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与抢夺案件卷宗。该公司的不法行为一直持续到辖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才得以制止。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沐阳法院依据该法律规定,并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对宿迁市政工程公司处以罚款三十万元;对妨碍诉讼的徐某予以司法拘留十五天,处以罚款五万元;对赵某某予以司法拘留十五天,处以罚款三万元。宿迁市政工程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缴纳了罚款,徐某、赵某某还向法院递交检讨书承认错误,并表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典型意义:司法送达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尽管只是诉讼活动的一个“小”环节,但仍属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重要内容。一方面,送达不到,其他诉讼程序难以启动;另一方面,妨碍送达行为与其他妨碍司法活动行为相比在性质上并无本质差异。本案中,宿迁市政工程公司强行扣留法院工作人员手机,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与抢夺案卷妨碍送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沐阳法院对宿迁市政工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制裁,向社会公众昭示了这样的信息:妨碍诉讼无小事,妨碍诉讼应受惩。这无疑是维护诉讼活动、保障法官履职权威的有效措施。

  2、付某某、章某某扰乱法庭秩序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16年3月3日,张家港法院金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章某某等五人赡养纠纷案。庭审即将结束时,旁听人员付某某突然起身,用十分粗暴的语言对审判席上三名法官进行谩骂。审判长当即予以喝止并责令付某某退出法庭。付某某拒不服从法庭指挥,继续在法庭上哄闹,还用言语威胁、恐吓审判人员。法警与派出所民警阻止其继续扰乱法庭秩序,付某某非但未停止哄闹,反而动手撕扯法警和法官的衣服,并咬伤一名法官的手臂。经查,付某某系本案被告之一章某某的前夫,两人已离婚。在本起赡养纠纷案件中,付某某仅是一名案外人。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张家港法院依据该条规定,决定对付某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在法院实施司法拘留过程中,章某某与付某某一起对抗法庭干警,阻止法警执法,并喧闹不歇。张家港法院随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法决定对章某某处以司法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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