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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施工许可证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建法规)

二.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许可证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建法规)

三、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取得施工许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单位主管人员等处罚的规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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