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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顺利地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计划用工、铁饭碗、终身制”的破除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基本实现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在以用工制度为代表的劳动领域体制改革中,多部劳动领域内法律相继制定并颁布实施,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业促进法》《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法》《工会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


  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特殊的时代烙印


  如果说土地承包制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那么,我国工业经济体系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体系建立与完善,不仅推动了全员劳动合同、劳动力市场管理与业、集体协商、劳动基准、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劳动制度的综合改革,而且反映了劳动领域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相辅相成的联系。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建立与形成的特殊背景,决定了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特殊的时代烙印和特点。


  ,以法律的制定实施推动改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是通过法律的制定实施推动体制改革。1986年国务院一次性颁布劳动领域4项行政法规,推动了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启动;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实现了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了按照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分别调整劳动关系的运行体制;《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推动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第二,具有“应急”立法的性质。由于我国劳动领域立法负有推动制度改革的艰巨任务,因此,体制机制改革的迫切需要常常成为推动劳动法律制定、颁布和实施的主要动力。虽然以社会需求推动法律制定,能够提升法律的针对性和当下的实效性,但这种带有“应急”性的立法,也会削弱法律固有的稳定性和远期的实效性。


  第三,劳动法律体系基本完整与内容交叉、重复或缺失并存。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这是劳动领域法治化的基础,值得充分肯定。但由于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缺乏科学的顶层设计,使法律规范的交叉、重复不可避免,甚至在个别方面还存在法律调整的空白点。譬如,因劳动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等。


  第四,法律制度结构完整与法律规范内在逻辑体系不足并存。我们应思考,每部劳动法律的内容体系与该部法律立法目的之间,是否存在一以贯之的内在逻辑主线;由法律规范构成的内容体系,是否形成了该项制度能够自动发挥作用的制度机制。总之,要使一部法律既有科学合理的体例结构,又有制度机制的“灵魂”,现行劳动法律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以高质量立法建构和谐劳动关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而且在“以人民为中心”宗旨的指引下,对劳动领域的立法确立了更高的目标、更新的理念和更具体的要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形成科学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和劳动法律规范体系,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未来劳动立法工作的着力点和基本方向。


  ,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基本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但我们也必须清醒看到面临的困难与挑战。民生领域的短板、脱贫攻坚的艰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业与社会保障难题、收入差距突出等,都需要通过劳动法制建设的完善着力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需要有中国特色的部门法律制度及其理论支撑。建立在新中国成立、人民当家作主、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基础之上并一路走过来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无论其制度基础与模式、产展路径、制度理念与调整方法、制度体系与实际效果等,都与西方国家劳动法律制度具有较大区别。这种区别,既反映了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特色,也形成了中国特色劳动法律制度优势。目前通过对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不仅能够回应十九大报告对民生问题的重大关切,而且可以凝练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制度理论体系与规范体系。


  第二,劳动法律体系化的需要。科学立法需要劳动法律的体系化和顶层设计。劳动关系是一类涉及广泛且十分复杂的社会关系,它需要制定不同法律,从不同角度共同加以调整,最终实现法律对劳动关系有效调整的总目标。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形成,带有浓厚的阶段性、改革需求的应急性和起草主导部门的局限性等特征。因此,通过劳动法律的体系化完善,明确调整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应当制定几部,每一部法律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是什么,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如何协调配合,劳动法律体系如何实现结构的化,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的逻辑主线怎样形成等,都能够在劳动法律体系化的过程中迎刃而解。


  科学评估与整理


  首先,对劳动法律实施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估。科学的劳动法律体系,需要科学的顶层设计,在实现对社会关系有效调整的前提下,完善主要制度和配套制度。这些都是需要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体系进行法律实施效果分析研究才能解决的问题。


  其次,和谐劳动关系理念应作为劳动立法完善的基本价值理念之一。近年来,我国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已经得到一定改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呼声逐渐增强。劳动立法的进一步完善,需要从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向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方向过渡,包括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协商民主程序、企业经营信息的披露、社会保险的兜底支持等。同时,须在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保险福利之间寻找平衡点,建立更加可持续并实现社会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体系化思考的理念指导下,对劳动法律进行整理。完善劳动法律体系是提高劳动立法质量、实现劳动关系有效调整的路径。以推动劳动领域改革需要为目的的我国劳动立法,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与时效性,但也同时存在对未来劳动关系发展趋势反映不足、法律规范原则抽象、法与法之间规范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等方面的问题。在我国劳动领域体制改革已经基本成型和稳定的社会背景下,通过修改完善劳动法律,将改革成功经验进行立法固化,将过时或不相适应的劳动法律规范废除,将缺失的劳动法律规范补上,将模糊不清的劳动法律规范进一步明晰,将交叉、重叠、冲突的劳动法律规范重新整理等,既是新时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劳动立法质量、保障劳动法立法目的充分实现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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