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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的法律边界

发起微信群聊,属基于日常交流的情谊行为。移除群成员不侵犯人格权。群主管理微信群成员有明确授权。网络需要大家的共同维护。


  近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刘某名誉权纠纷案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这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审尘埃落定。微信群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网络社交平台,群主将群成员移出群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甚至不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故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发起微信群聊,属基于日常交流的情谊行为。进群、退群、移出群行为均属于人们日常的正常社会情谊交往,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民法不宜介入。日常生活中,比如一起吃饭、小酌、聊天、交友等,这都是公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生活自由,在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法律不去介入,也不去评价,这是法律留给公民的自由空间。同样将社会生活扩展到互联网上,人们在网上的情谊行为,诸如网络交友、网络聊天等,在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法律也不去介入。作为微信群主,和日常生活中的个人一样,喜欢和谁聊天、不喜欢和谁聊天,这是个人的自由,法律不去介入。邀请谁进入聊天群、将谁移出聊天群,也属个人的自由,法律也不去介入。


  移除群成员不侵犯人格权。民法上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必须以存在侵权行为作为最基本的前提。如果在微信群中,群主对群成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存在其他形式的侵害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作为群成员,可以起诉追究群主的侵权责任。但是,在本案中,群主仅因与群成员存在观点上的差异,进而将个别群成员移出群聊,并不侵犯其名誉、也不侮辱其人格,也没有其他侵害群成员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被移出群聊的即便不认可,也没有办法,因为这是民法不予评价的纯粹情谊行为。故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群主管理微信群成员有明确授权。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17年9月7日颁布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提供必要的功能权限。根据该条规定,微信群主对微信群成员的管理,是有明确赋权的,该种权限是互联网平台应当赋给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的。作为微信群主,有权依据个人的喜好、偏爱,允许或者拒绝相关人员的加入,也有权邀请或移除相关群成员。


  网络需要大家的共同维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款明确规定了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有责任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这是在规章层面对群主责任的明确规定。网络需要大家的共同维护,只要群主对成员的不当发言、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及时制止与处置,而不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法律不会苛求群主承担责任。至于因组建、管理微信群、微博群等引发的诉讼,则属于极端个案,只要群主自身的言行是合法的,在群主没有为群成员提供付费的、特殊的网络服务的情况下,踢人、加人这种事情,法律不会管,法院也不会判决群主承担责任,群主们完全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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