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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者怒批腾讯霸王条款,微信粗暴封号实为蔑视用户权益

五一前夕,某位学者仅因在小规模的微信群转发了一个链接,旋即被告知其微信将被封禁。“被封原因:传播恶性谣言等违法违规内容; 封禁类型:限制登录,不可解封”。斯后,通过腾讯公司公布的的途径申诉无果。经过查询腾讯的《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该学者所转发内容可能是被归类为《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第2.9条之不实信息类。本人以为此次事件其实涉及到以下几个颇为重要的问题:



,封禁是对正常用户的一种严重的“污名化”,腾讯公司应承担数据垄断下的用户权益保护、体验感提升的责任。微信当之无愧地成为当下社会成员最主要的社交平台,其作用早已超越简单社交的范畴。试想作为天天使用微信交流思想和学术的一位声名显著的学者或者一位得到社会广泛尊重的企业家忽然被封号,无疑是将其朋友圈、乃至个人声誉贴上了一种极其难堪的“污名化”的负面标签。毕竟他们不同于利用微信平台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任何个体(诈骗信息、垃圾信息骚扰广告等)、也不同于记录自己日常喜怒哀乐生活的个人。对他们来说,更换一个微信号何况还是因为负面封禁原因更换,将给他们工作、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甚至带来某种精神利益或者知识权利的重大损失。因此,本人认为,如此强大的微信平台在享受巨大商业利益的同时更应抱持一种信念:越是强大越应当注重用户的权益保护、体验感的提升,而不是彰显数据垄断的霸权姿态并且罔顾用户多年信任。在用户可能面临封禁这种严重打击微信社交圈形象、丧失微信号项下所有使用功能的情形下,应更谨慎谦抑地考虑用户应有权益的保护、惩戒权合法合理性等问题。


第二,腾讯公司应只享有有限的惩戒权,不因用户同意而取得超越法律的惩戒权。实际上,腾讯公司也谈到不能保证自己的认定标准符合司法认定和行政判断(《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第5条),因此试图通过用户形式上简单同意而实质上取得更高层级的认定权是严重不恰当的。换言之,腾讯公司不能因这这个条款取得完全不受规制的惩戒权。其一,格式条款可能归于无效。腾讯公司的《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是在注册时默认勾选的项目,不能排除格式条款的嫌疑,且使用规范动态变化后,通常没有专门告知用户,在此意义上,条款的法律效力应归于无效。其二,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地运行认定权是腾讯公司享有认定权的前提。即使是用户让渡了这个认定权,但有一个潜隐的前提是腾讯公司能够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地运行这个权利,这是一个附条件的权利让渡。若腾讯公司无法保证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地运行权力,权利的让渡便失效。其三,企业经营主体不应当设置比国家法律法规更高的限制公民权利的标准。腾讯公司和用户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虽然腾讯公司作为平台拥有维护秩序的责任和义务,但不得以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为借口恣意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应为了程度地规避平台自身法律风险,罔顾、牺牲或侵害用户作为公民享有的宪法上的基本权益。,腾讯公司对正常使用的用户偶尔一次所谓的违规转发(即便是所谓的严重违规),也无权径行作出所谓的封禁的处理,而应根据比例原则采取警告、限期封号等措施。


第三,应当建立合理的封禁梯度制,明确告知什么样的行为应当受到临时封禁、封禁,且封禁前应设置前置警告程序且应给予用户申诉权。众所周知,法律应当具有可预期性和安定性,商业规范亦如此。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如果不为人知,而且也无法为人知,那么会成为一纸空话(卡多佐)。在腾讯公司对微信平台的封禁管理规定中,确实列举了一些可能被认定为违规的事项,但是并没有指明什么样的违规应被临时封禁、什么样的违规应被封禁(仅仅是一句“腾讯将根据违规程度对微信帐号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封禁前亦应设置前置的警告程序(这里的警告程序不同于《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中“删除或屏蔽违规信息、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直至封号”,而是强调封号前理应额外增加一个警告程序,换言之,封禁不可单方径行为之)。在被惩戒人没有明确知晓其行为违规事实和应当承担的后果下,径行由惩戒权人以不公开的方式单方作出惩戒决定,对用户显然是不公平的。更为严重的是,作为弱势一方的用户,无法知道腾讯公司是否有对执行惩戒的工作人员的规范培训、管理、追责制度,即使有规定又如何保障上述权力不被滥用?



第四,应提供转发内容系恶性谣言、转发人拥有主观恶意的认定依据,为平台惩戒提供合法性依据。腾讯公司的认定权限来自于《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中第4.1条“腾讯有权对上述行为或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以及第5条的免责声明即用户的同意(第五条免责声明“腾讯在能力范围内尽的努力,依照有效的法律法规作出判断,但是并不保证其判断完全与司法机构行政机关的判断一致,为此产生的后果,微信用户及运营者已经理解并同意自行承担”).本人认可腾讯公司有一定的惩戒权限,十分理解腾讯公司作为平台的风险防控压力,但我坚持认为,微信平台惩戒权的运行内容、方式应当是透明公正的、经得起校验的。


在腾讯现行惩戒权运行制度下,对用户来说,一切都是不可知的,是神秘的、缺乏程序正义、缺乏正当性的。如果腾讯公司认为传播的内容属于恶性谣言,那是如何认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是哪个部门、采取何种方式来认定、如何降低这种方式的误判?无论是机器发现关键词后智能认定、还是人工核验后认定,都应当向被封禁的用户提供认定依据。


第五,应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减少平台霸权对用户的欺凌的可能性。公司为规避自身风险而积极配合国家机构的管理可以理解,但当腾讯公司封号的惩戒权已经严重影响社会成员的工作生活时,公司更应考虑尽可能保障公正而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腾讯公司提供的现有联系方式繁复庞杂,连人工客服都难以转接,更遑论有效申辩?即使是因为处理类似封禁账号的事务太多而造成操作的困难,公司至少也应考虑分类区别对待申诉要求,例如采取对于垃圾广告、诈骗信息这种人工智能识别精准度较高的不接入人工申诉,而对注册正常使用多年的账号存在高度误判可能性的接入人工申诉等等方式,尽可能减少平台霸权对用户的欺凌可能性。


第六,即使因为用户的失当行为构成违规,应对正常用户朋友圈记录、通讯录导出提供技术协作。这可避免平台侵犯用户的数据所有权,既是平台的附随义务,亦体现企业人文关怀。腾讯公司所发送的消息显示“账号处于临时登录状态,收发消息及朋友圈等社交功能已被限制,但仍可使用钱包、通讯录、收藏夹等功能”(实际上也是一定未知时间后无法使用),但通过其他微信好友查看被封账号的朋友圈,不能显示任何过往发送的内容。微信朋友圈记录了用户几乎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而这个数据的所有权应当是用户的,现在这些记录却凭空消失),微信通讯录储备了一个正常用户多年的亲友、同学、朋友、客户等几乎所有社会关系的联系方式。如果仅仅因为一次的转发导致封号且无法批量导出过往所有的合规朋友圈记录、数以千条记录的通讯录(虽我们不认同这种情形下腾讯公司有权封号),不仅对用户造成数据权侵权亦造成诸多生活工作的诸多不便,实际上也难免使腾讯背负一个数据技术寡头霸道专横的不良形象。



笔者认为,腾讯微信从最初的单纯社交平台逐步发展成为深度裹挟个人各种信息乃至隐私的“全息”平台(身体资料、财务信息、通讯秘密等)。技术成长的背后,应该是理性敬畏的相应成长;应该是对个人权利和个人尊严的无限尊崇!一个不能赢得社会真心爱戴的企业不可能好运长久!


没有什么产品是千秋万世的,唯的企业精神可屹立不倒。望腾讯公司尊重每一个用户,尽可能地保障每一个用户的合法权益,对用户的合理诉求有恰当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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