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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公证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预防纠纷,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


公证是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活动,公证的职能是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行使,其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广泛的证明力,在国内和国际上都有可靠的权威性。


办理公证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可以对申请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不能申请公证。


应当办理公证的情况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行为非经公证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应当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13条规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的。如双方达成房屋租赁协议,双方认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债权债务关系等,为避免双方不按协议履行,发生纠纷后又无可靠的证明依据,于是约定公证或者在协议中规定“本协议经公证后生效”。


三是依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法律行为非经公证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况。


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及事实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和生效的约束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使用。如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审判程序,而依据公证文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依据国际有关惯例条约和协定,公民、法人要在域外实施法律行为或要使在国内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国外得到承认的,其公证的证明和法律文书一般要经过使用国外事机关的认证方能在方能在使用国产生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合同的公证一般应用较多,一般作为证据使用时其证明力高于其他书证材料。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证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使用也是越来越广泛,公证也帮助人们解决少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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