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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究证据

套路贷共有5大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种名义招揽生意,与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合同。


二是伪造银行流水痕迹。与受害人签订合同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合同向受害人转账,但要求受害人将汇款立即取现并交还,从而制造已向受害人交付借款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认定违约。在借款期限快到期时,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电话拒接、人员“失踪”的方式使借款人被迫违约,待偿还期限一过,犯罪嫌疑人便跳出来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此时,往往因为对借款人有力的证据没有留存,犯罪嫌疑人以违约为名收取更高费用。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受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通过不断“转单平账”让受害人的债额短期内几何式倍增。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在受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进行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存在本质不同


4月9日扫黑办举行首次新闻发布会,人民法院副院长、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在“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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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肉鸡

每一个搞“套路贷”的公司,都是合法注册的正规公司,而且一般有炫酷的网站和APP,有一批西装革履的员工,我们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吸引“肉鸡”。


谁是“肉鸡”呢?急需资金周转的小老板、想超前消费的大学生或者是输急眼的赌徒,是我们的对象。因为他们的征信、资质基本都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想用钱,必须要找我们这些小额贷款公司。



所以,必须要有一些能触动他们贷款欲望的广告词,针对大学生或者征信有问题的人,我们告诉他“无需资质、无论黑白户、无需抵押”、针对有房、有车的小老板但是又不想走银行繁杂程序的,我们告诉他“有车秒贷50万、有房秒贷100万”,这些广告词通过我们业务员日夜不停的电话和小卡片散出去,张网以待,只待有人上钩。


你们也许会问,这些人没有抵押物、资质也不好,你们不怕他们还不起吗?说实话,坏账率还是有一点的,毕竟有些下三滥死猪不怕开水烫,但是与高额的回报率比起来,我们几乎没有任何风险。


只要有人上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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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合法证据”

找小额公司贷款的人,一般都很需要这笔钱。再加上很多人不明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模式,所以,他们大部分都会听从我们的指令。我们的套路也正式开始。


最主流的做法是“签订阴阳合同”和“伪造银行流水”。


所谓签订阴阳合同,是实际贷款的额度和借条上写的额度不一样。比如他要贷10万块,我们在借条上写“他欠我们15万块”,肉鸡如果提出疑问,我们一般会说这有5万是违约金,只要到期还没事。大部分人以为这是行规,所以会愉快的签字。这个合同的内容我们也是用了很大心思的,还款日期一般到几月几号几点几分,而且,我们一般会让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和肉鸡签订借款合同。至于这些是为了什么用,一会再告诉你。



签完合同还只是完成了步,我们要做的是在法庭上让法官挑不出毛病,所以还要伪造银行流水。我们会先把肉鸡借到的15万块打到他银行卡中,然后让他去银行把钱取出来,留下银行取款的流水。随后,再让他把5万块现金给我们。他给现金是留不下什么证据的,所以即便闹到了法庭,他欠我们的也是15万,由合同和银行流水互相印证,谁也无法推翻。


除了“签订阴阳合同”和“伪造银行流水”这两种主流的做法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做法。比如针对有房产的肉鸡,我们会让他把房子“网签”,因为这样房子无法交易,主动权在我们手里了。而对于没有任何抵押物的大学生,特别是年轻漂亮的大学女生,只能牺牲自己的色相了,所以“裸条借贷”一度非常流行。这样做的目的,其实也是为了后续套路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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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违约

说实话,大部分需要短期资金的人,其实还是能按期换上贷款的。但是,做“套路贷”的公司是不满足于这些利息的,我们更大的目的,是让你无法还款。


怎么办呢?不接受你的还款呗。比如要求你必须现金还款,但是到时间的时候是不给你见面。因为你是和员工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所以只能还给这个员工。而且合同的还款日期一般写的是截止到几点几分,罚息也很高,所以只要保证在这个时刻钱你还不上钱,我们赢了,那意味着你至少要再多还一倍的本金。


而一旦你违约,我们要开始“平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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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翁之意不在酒

“平账”是我们要盈利的主要手段。一般有这么几种:


对于没有什么抵押物的,我们忽悠他再去另外一个小额公司贷款,来还我们公司的贷款。其实另一家贷款公司也是我们开的,我们只是让他再重复一次签订阴阳合同、伪造银行流水的步骤,进入另外一个坑。有的人不知道利滚利的可怕之处,往往是以更高的利息借更多的钱,曾经有个借五万的年轻女子到要还款170多万。


对于有抵押物的,更好办了。有房子,我么把房子据为己有了,因为之前会让你“网签”,你根本卖不出去,这个时候,我们会逼迫你签一个长达年的租约,以低价把房子租给我们。我们再以高价转租给别人牟利,这样即使你还得起贷款,这个房子的使用权也不归你所有了。有车的,把车给你拿走,再放到租车公司那里赚钱,又是一台印钞机。


而你呢,除了利滚利的天价利息,一无所有。


5

成功的保障

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


如果你认为靠以上几个合同能搞“套路贷”,走上人生,那你想得也太简单了。兔子急了也咬人,哪个人愿意做砧板上的鱼肉任你宰割呢?他们势必要挣扎,要反抗,要起诉你,这个时候,需要我们专业的律师团队和“暴力”团队做保障了。


如果你选择到法院起诉,我么一点都不怕。


前面你和员工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条,以及银行货真价实的流水,都是我么最有力的证据。你要明白,是法官再同情你,他也只能相信证据,而不是你的眼泪。


如果你选择死猪不怕开水烫,那么我们也不客气。


专门的坏账追踪小组24小时运作,我们招聘一片凶神恶煞、面目狰狞的人,每天跟着你上班、逛街,陪你回家、睡觉。他们一不偷、二不抢,是盯着你,即使你报警也没有办法,因为我们这是民间借贷纠纷,警方不能随意介入,否则我们可以投诉。


爱面子、珍惜前途的大学生更好办了。给他的班主任、父母、亲人挨个打电话、发信息,一般不出两轮,他的父母会乖乖还钱,要不然自己辛辛苦苦培养十几年的孩子名声全都毁了。而他们不知道的是,这些大学生借款的原因可能是为了买一个新潮的手机或者几盒化妆品。


真正遇到刺头不要命的,我们也真不客气。在你家房门上刷红漆、路上制造些麻烦,够你受的了。实在不行,把你拉到一个小黑屋关起来,用各种手段羞辱你,直到你屈服。



对了,我是为了搞定一个不听话的“肉鸡”,才铤而走险拘禁了他多个小时,后来被抓的……




近几年,“套路贷”在范围内乱象频现。“套路贷”以“低息”“无抵押”“快速办”为诱饵,欺诈受害者签署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为其设置高昂的违约责任;采取先把借款转给受害人再由其转至犯罪分子所控账户等方式,虚构民事证据链;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电话轰炸等非法手段,强迫对方偿还“债务”,滥用司法牟取非法暴利。受害者有的并未实际拿到借款或仅拿到小额款项,却背负了巨额债务,终生难以偿还;有的老人受“以房养老”套路贷欺诈,丧失了余生的倚仗……“套路贷”社会危害性极大,已成为危害公共和社会和谐稳定,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司法权威公正的重大隐患风险。


对于整治“套路贷”,在民事方面,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对于“砍头息”、高利贷、收取高额服务费用、虚假诉讼等浅层次套路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然而,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民事举证责任的背景下,司法权的作为毕竟有限。对于如前述先把借款转给受害人再由其转至犯罪分子所控制他人名下账户等犯罪模式,裁判者难以查清,受害者也难以证明,往往将以败诉告终。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套路贷”不是贷,而是犯罪。18年1月16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站在扫黑除恶的高度,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活动,为严打“套路贷”及时提供了司法政策支持。


19年4月9日,法、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专项司法解释,重申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一贯司法态度,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共同犯罪的认定、量刑情节与标准、涉案财产处置方式等。只有彻底查清位于终端的软暴力催讨犯罪行为,揭露与各违法环节有机结合的集团犯罪本质,才能让“套路贷”不只是人们的某种推测,而在法律意义上被定性为实锤犯罪。只有将黑恶势力的财产处置纳入“套路贷”追赃的必要环节,才能限度挽回和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上述四个《意见》有机统一,从界定套路贷犯罪、严打软暴力、严打黑恶势力的不同维度,不仅有力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更有望解决司法机关所面临的甄别难、处理难、协作难、尺度不统一以及受害人损失难以挽回等难题,为严打“套路贷”提供强大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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